2.进入资格初审的考生(A类考生)须本人到现场接受报考资格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确认为体能素质测评对象,同时发放《体能素质测评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并按同一职位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从递补人选(B、C类考生)依次递补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初审时间内达到规定的体能素质测评对象人数或所有笔试合格考生均审查完毕。考生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3.资格初审时,应届毕业生持报名表、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已毕业的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社会人员持报名表、准考证、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须在资格初审前自行准备),同时验原件。
4.资格初审的具体事宜届时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告。
(三)体能素质测评。
1.体能素质测评时间:12月28日至31日。地点在《体能素质测评通知书》上注明。
2.考生凭《体能素质测评通知书》、有效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体能素质测评。
3.体检素质测评项目:男子项目为1000米长跑、10米X4往返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子项目为800米长跑、10米X4往返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体能素质测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体能素质测评结果不合格,不能进入面试:①单项成绩0分的;②两项成绩不合格的;③测评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
4.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确定为拟面试对象,发放《面试通知书》;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体能素质测评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5.体能素质测评的相关事宜于12月26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告。
(四)面试。
1.面试时间:2009年1月5日至1月7日。地点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
2.考生凭《面试通知书》、有效的身份证和准考证。
3.面试的内容、标准由深圳市人事局确定。
4.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5.面试的具体事宜于2009年1月2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五)考试总成绩和体检人选及有关要求于2009年1月9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布。
五、体检
(一)体检依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体检时间:2009年1月11日。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结果于2009年1月15日在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公布。
六、资格复审及考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深圳市2008年下半年招考人民警察公告》等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及考察。
(二)考生在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三)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有不合格或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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