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监狱机关面试时间为5月15日-17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招考单位通知考生,向考生发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证件,交面试考务费70元。面试成绩当场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与考核政审
报考省属监狱机关人员的体检、考核政审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
按照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体检考核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由考试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核。如同一个职位中出现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考试到低分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招考条件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要求,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组织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考核政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应回避的情况等。如体检、考核政审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核。对体检考核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核政审合格,拟录用为省属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由招考单位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监狱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体检、考核政审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并凭《公务员(监狱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
本招考简章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办发[2007]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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