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不足部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能素质测评
体检合格考生,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项目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分为25周岁(含)以下组和25周岁以上组,凡2006年8月30日未满26周岁的人员一律视为25周岁。测评内容为:男、女4X10米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每项占体能测试总成绩的25%,体能素质测评各项低于最低评分标准的一律按0分计算。体能测评合计达不到60分的,予以淘汰。不足部分依次递补。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的具体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办法》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七、录用及录用后的待遇
经考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核政审合格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参加上岗培训,培训期满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一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的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待遇,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八、监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进行督考,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 省监察厅:
省公安厅纪委:
咨询电话:(省公安厅)
其他有关情况,省公安厅将及时在青海公安宣传网(网址:)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
本公告由青海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公安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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