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省考录办负责命题、制卷、阅卷,市考录办负责其它组织实施工作。
1、笔试: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公安基础知识》四科,每科均实行百分制。
笔试时间:2006年5月27日
上午:8:30--10:00 《公共基础知识》
10:00--11:3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2:30--5:00 《申论》
2006年5月28日8:30--10:30 《公安基础知识》
5月23日至26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2、面试:面试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笔试结束根据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按录用计划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考生最终考试成绩按笔试平均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合并计算(即笔试总成绩 4 70%+面试成绩 30%)。考试成绩由市考录办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并电话通知本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分中加10分或5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甘人发[2004]59号文件,选拔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工作的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一年,经县级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报考的加5分(含2003年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同类人员)。
(2)根据中青联发[2003]26号文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满,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考的加5分。
(3)公安系统中的革命烈士、英模、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报考的加10分。
(六)体能测评:
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考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按录用计划名额1:1.5的比例确定。
体能测评采用记分办法,共4个项目,每项2.5分,共10分。四项体能测评成绩合计不到7分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每个项目测评不达标的,按相应标准扣分,扣分标准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每低于达标成绩1秒扣0.05分;男子、女子10米 4往返跑低于达标成绩1秒扣0.1分;引体向上每少于达标成绩1个扣0.31分;立定跳远每少于达标成绩1厘米扣0.1分;仰卧起坐每少于达标成绩1个扣0.1分。(七)心理素质测评
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省级统一招警中开展心理素质测评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心理素质测评。
(八)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人员根据考试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结合体能测评达标情况以及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按考试成绩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九)考核政审
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按照省考录办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十)录用
经考试、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体检及考核政审合格者,由市考录办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3天。公示结束写出录用报告,填写《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体能测评、体检、政审结论汇总后连同毕业证、身份证和本人档案,一并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县乡镇公务员除外)。
四、方法步骤
根据省委领导要求,试点工作从4月下旬开始,7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以前对全市各县增编考录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和论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考录指导小组审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8日至5月10日完成报名工作;5月中下旬完成资格审查、笔试工作;6月份完成面试、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体检和政审工作;7月上旬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考录结束,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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