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核和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按招考职位人数从考试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考核和政审对象。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地组织、人事、公安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政审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核和政审对象。
考核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①近年来经全省统一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
②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③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④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⑤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⑥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⑦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⑧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过不称职的;
⑨经省招考办认定影响录用的其他情况。
九、录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体检、考核和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地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合格的,由招考单位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
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除外),对培训合格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并评授警衔。
十、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招考咨询电话: (省公安厅)
招考监督电话: 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公安厅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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