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考试科目和时间
(一)考试科目
此次考试科目为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面试、体能测试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黔人发[2002]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笔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申论》、《公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专业知识》不指定考试用书,《公安基础知识》参考用书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但考试时间和题型不按参考用书中“考生须知”的要求执行。《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报考职位专业条件所要求专业知识内容。
笔试科目按职位分类确定,具体科目和分值如下:
A 类(综合管理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申论》(20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
B类(行政执法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
C 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5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专业知识》(200分)。
笔试时间:2006年6月1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8:30—11:00 《公安基础知识》
13:00—15:0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5:30—18:00 《专业知识》、《申论》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六、面试、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试
(一)面试
笔试结束后,省招考办公室将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分数线,进入最低分数线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试对象,如所确定进入面试对象与所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省招考办取消或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因计划调整或取消的人员,其面试资格同时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二)心理素质测评
心理素质测评采取计算机上机答题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公安工作的心理素质,是否适合在公安机关工作。测试结果分为:“适合”和“不适合”,结果为“不适合”的考生,视为测评不达标,取消其进入下一轮考试资格。心理素质测评只进行一次,不进行复测。
(三)体能测试
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
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地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未参加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七、体检
笔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40 %,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按招考职位人数从考试到低分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黔人发[2004]14号)规定,在省、地招考办指定的地级以上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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