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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2005年下半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简章进入阅读模式

重庆市公安局2005年下半年公开招录人民警察简章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05-08-22 14:40:07| 来源:重庆市人事局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学历性质、学历层次、重要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重大情况等。

因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而出现的缺额,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录用与待遇

㈠ 经考试、体检、政审合格者,由招录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全市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的规定报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须经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民警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含培训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评授警衔,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㈡ 2005年应届毕业生,如200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消录用资格。

八、有关要求

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政府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重庆市公安局将“110”设为招警公开监督电话。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重庆招警考试 招警考试网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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