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能素质测评
进入面试人员均需参加体能素质测评。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测评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
体能测评按4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采取百分制方法,合成应考人员体能测评成绩。
体能测评达标分数线为40分(含)。40分以下的,取消录取资格。如招考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体能测评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和省人事厅、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
体能测评由各市组织人事、公安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张榜公布。
四、考核政审、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能测评结果,分招考单位或职位,由考试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或职位,进入录用考核政审、体检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级机关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名单,由各市张榜公布。
考核政审和体检工作由各市公安局按照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在本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根据《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规定,首先按计划录用人数由考试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政审、组织体检。考核政审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方面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现实政治表现等情况。如经考核政审、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政审和体检。
对报考人员因考核政审、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空缺人数,从该单位或职位其他进入考核政审、体检范围的人员中直接确定考核政审、体检对象;如仍有不合格者,需从其他参加面试人员中依次递补的,应报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考核政审工作人员的组成、考核政审的内容和要求、考核政审的办法,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办法》规定。
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
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考核政审和体检合格的,按总成绩由考试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省公安厅机关及直属公安局录用的,报省人事厅审批;市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待遇。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负责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
培训期满组织统一的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各市人事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发[2005]8号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招考工作。各地制发的《招考简章》须事先经省人事厅、公安厅审核同意。
各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发[2005]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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