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2003年10月中下旬)。
笔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和发布成绩。笔试考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三科,每科独立成卷,各以百分计。三科成绩累加为笔试考试总成绩。
笔试后,按招考职务1:3的比例,依总成绩从考试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按自然排序顺延。
(四)体检和体能测试(2003年10月中下旬)。
体检工作由省人事厅、公安厅委托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届时派督察组进行督导。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后,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统一在哈尔滨市组织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体能测评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两项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依笔试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五)面试(2003年10月下旬)。
面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由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原则上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命题、制卷,面试成绩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六)考核(2003年11月上旬)。
考核工作以市地为单位,以公安部门为主进行。主要是到考生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及工作单位或学校考核拟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并由被考核单位出具书面现实表现材料,报上一级人事、公安机关复核,经复核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者,取消录用资格。考核后,由市(地) 公安局汇总情况,报省公安厅备案。
(七)公示、录用审批(2003年11月中下旬)。
对考核合格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纪检、政工部门查实后,报上一级人事、公安机关作出复核结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公安厅下发录用通知名单,由用人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录用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加盖公章后报省人事厅、公安厅办理录用手续,凭录用手续到当地公安局报到分配工作。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培训合格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统一录警工作的领导,保证招考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全省统一招考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考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人事厅考录处、省公安厅人事训练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公开招考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市(地)人事局、公安局也应联合成立招考工作办公室,并公布办公室电话号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人事部、公安部“凡进必考” 精神,严把公安队伍“进口”关,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人员,确保招考工作万无一失。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按各自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沟通,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安部门录用工作的指导,双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精心组织,严密实施。在全省范围的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工作,在我省尚属首次,工作环节多、程序复杂,考录工作中既有省人事厅、公安厅组织实施的项目,也有委托各市(地)人事、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各地要严密组织,精心设计,每个环节要考虑周密,严格按考录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保证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考录人民警察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办事,要严格掌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增强考录人民警察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充分发挥舆论、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聘请当地党委纪检及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成立相应的监察组织,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在考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考录工作中的关键环节省人事厅、公安厅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将派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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