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毕业时间怎样计算?
答:毕业时间在资格复审时一律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报到证、派遣证、就业登记证的时间不作为毕业时间的凭据)。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本该于2007年毕业,但中途由于某些原因延长了毕业时间,至2008年才拿到毕业证,那么这个人的毕业时间就是2008年。
十四、生源地或户籍是否必须都满足?
答: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在哪个州市,可以报考生源地或户籍限制“本州市”的岗位。相关限制只到州市一级,不到县(即,你在任何州市的任何县,都符合该州市的本项报名要求)。在招考条件中,生源地和户籍,考生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另外,生源地的含义是指学生来源所在地。
至于户口发生迁移等具体情况是否属符合条件人员,请询报考地所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十五、资格复审如何开展?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 资格复审的时间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工作安排择期公布。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对比。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 员,取消该人员面试资格,若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将处以5年内全国公务员禁考的处罚。处罚情况举例:2010年毕业但未能在资格复审时提交毕业证或类似毕业 证的证明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2010年以后才毕业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扰乱报名秩序行为处以5年公务员禁考的处罚。
由于面试弃权致使部分岗 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可从报考该岗位的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需开展递补工作的州市,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于资格复审前6天,在各 州市相关网站公布递补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进入面试的人员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必须在报考地的资格复审开始7天前,向录用单位的同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 门提交(录用单位为县级及以下单位的,向州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提交)前述网站所附的《放弃面试申请表》(必须按该表格式填写),同时,还需制作一份本 人身份证的电子照片,将《申请表》和身份证的电子照片一同发送到各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见附件),否则将被视为扰乱考试秩序的人 员,5年内禁止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
资格复审后由于复审不合格,部分岗位出现不足面试比例的情况,还可根据笔试成绩安排一次递补,递补人 员名单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资格复审结束后2天内上网公布。本次递补人员的资格复审时间为面试的当天。因递补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进入面试人员临时缺考 导致不足2:1比例的岗位,可进行等额面试。此类递补人员若需放弃面试,必须于面试前2天将放弃面试的说明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未发送相关邮件的人员, 与无特殊原因的面试临时缺考人员一同视为违纪人员,5年内禁止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
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开展以上所称的递补工作。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笔试加分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2010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如在资格 复审时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可以提供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作为毕业证的辅助证明材料。资格复审时要求必须本人持原件进行复审。对于招考对象为基 层机关公务员的岗位,报考人员不需要提供单位同意报名证明,其余已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 证明。
十六、体检(体能测试)、考核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答:体检(体能测试)、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1、体检和考核人选的确定。公务员管理机关和法检招录机关按照笔试和面试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岗位排名,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与计划招考数进行等额体检和考察。
2、 体检。法检普通岗位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体检 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处分。
全省司法警察岗位的体能素质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办法进行。
3、考核。考核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该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核(招录单位也可根据情况不进行顺延)。
十七、请问在民企上班,但户口和档案跟该企业没任何牵连,就签过劳动合同的,在资格复审时需要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吗?可不可以在报名时以待业人员身份参加报名,不填有工作单位啊?
答:如果所报考岗位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限制,可以以待业身份填报。否则,必须提供基层工作证明。不一定非得到原企业,能证明你在原企业工作的人事代理机构如人才中心的证明也是有效的。
十八、报考了普通机关公务员还能报考法检系统工作人员招考吗?
答:今年普通机关公务员与法检系统工作人员考试时间是统一的,所以不可能同时报名。
十九、什么是未就业证明?
答:未就业证明可以为如下任意一种:
1.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为大学毕业生需要办理的离校手续之一)
2.报到证(可到省教育厅办理)
3.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凭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报到证开具的未就业证明。
二十、部分职位要求通过外语四、六级,由于四、六级改革后只有分数,未定通过与否,请问如何判定?
答: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外语四、六级合格或有证书,按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有关精神,四、六级考试改革后总成绩426分及以上在本次公务员招考时算为合格。
二十一、什么叫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
答: 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在各类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在各类企业、社团组织、农村或 城市社区、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经历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本科毕业后就业一段时间又考上普通招生计划研究生继续深造,并于2010年毕业的人员,视为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若其工作性质及时间符合基层工作的规定,其基层工作经历也予以承认(类似人员以此类推)。
十七届四中全会规定了加大从基层考录的力度,今后公务员考录时很多岗位要求必须有基层工作经历,为保证录用到真正在基层工作一定时限的人员,所以严格按月界定基层工作年限。
在州市及以上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失业或待业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基础计算单位为“月”,未满12个月的,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计算基数为“月”(典型例子:2009年4月30日参加工作至2010年3月1日解聘的人员,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而2009年5月1日参加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员,则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
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层机关连续工作经验,这类职位定向招考县级及以下机关的在职公务员,要求机关公务员工作经验不能中断,同时要求任公务员(包括试用期公务员)的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含)以前。
基层工作经历可以是以上所称的不同基层单位工作时间的累计。
基层工作经历由《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予以证明,必须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开具(资格复审时提交),凡在面试以后阶段出现单位不同意放行的情况,一律视为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将处以五年禁考的处罚。
二十二、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及“三支一扶”人员如何计算基层服务时间?
答:以上四类人员在报考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要求的岗位时,服务年限可视为基层工作经验,计算方法与基层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一样,按照服务合同逐月进行真实的服务期计算。
例1、2008年5月参加服务工作,至2010年3月,其服务期为23个月,不享受加分照顾,不视为有2年工作经历;
例2、2008年4月参加服务工作,至2010年3月,其服务期为24个月,部分两年期即按规定可享受加分照顾的人员可以享受加分照顾,同时视为有2年工作经历。
二十三、普通高校就读期间的工作经验是否视为基层工作经验?
答: 基层工作经验,指的是毕业后正式的工作经验。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工作经历,视为社会实践经验,不视为基层工作经验,当然,这里的在校的社会实践,特指普通 招生计划的学生在校的社会实践。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职参加的学历教育,其就读期间依然从事正常的单位工作,这不属于社会实践,其工作经历有效 。
二十四、公告或简章内的各类“限制”条件,是只招满足限制条件的人员,还是不招限制条件的人员?
答:公告或计划内的各类“限制”条件,是只招满足所限条款的人员,即:“限制在……范围内招考的意思”。
二十五、在法律专业科目考试中为什么要分设A、B试卷?
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任务要求直接从事审判、检察业务的人员即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其 他工作人员,虽然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其岗位职责的要求更注重所需业务的专业知识。考虑到这些特点,在法律专业科目中分设了A、B试卷,直接从事 审判、检察业务的人员考A卷,其他人员考B卷。A卷的要求和难度比B卷要高一些。对于直接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测试, 将在面试环节中加以重点体现。
二十六、法律专业科目考试中哪些岗位考A卷,哪些岗位考B卷?
答:根据岗位职能与要求,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的考A卷,报考其他岗位的考B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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