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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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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9 14:42:27| 来源: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3.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但与不当得利之债不同的是,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不仅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详言之,无因管理效力的内容包括:

1.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第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第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管理人还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及时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向本人明确报告其始末;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应交付给本人;③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于本人的钱款,或者使用了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钱款,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2. 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款、支付抚养费等,则本人仍应负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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