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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9 10:04:24| 来源:

3.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 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 必须是正当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3. 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标准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章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概述

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 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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