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市直公共基础知识精讲︱E类统考面试资料领取(7.10号截止)
药品管理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药品管理一般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管理和特殊管理,对于特殊的药物类型有特殊的药物管理办法。我国药品法中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和劣药。所以,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往往是考试中最常出现的考点。考生要在选择题中学会区分哪些是假药,哪些是劣药。中公卫生人才网的医疗专家讲师为大家对假药和劣药进行了汇总及对比,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
|
|
假药 |
劣药 |
|
概念 |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其论处: |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考试中经常会将假药和劣药中容易混淆的条例进行考核,如变质的药物我们通常论处为假药,但超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被污染的药物为假药,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为劣药。考生常常会容易想当然的混淆两者,也是法规中的易错点。故需要考生在学习药品管理法的时候着重区分和记忆两者的区别。
1. 下列属于劣药的是( )
A.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B.变质的
C.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D.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参考答案】C。中公解析: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在药品管理法中按劣药论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在药品管理法中则按照假药论处。
以上是假药劣药对比的全部内容,中公教育祝您考试顺利,更多医疗招聘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
相关文章: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医疗卫生招聘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招聘考试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近期考试 | 报名时间 |
|---|---|
| 2月08日 -10日 | |
| 2月05日 -10日 | |
| 2月08日 -16日 | |
| 1月30日 -2月15日 | |
| 2月07日 -15日 |
12-13
11-15
10-26
10-26
10-21
09-01
02-09
02-09
02-09
02-09
02-09
02-09
02-08
02-08
02-08
02-08
02-08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