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精神,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开展2019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主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面向社会、双向选择、全面评价、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将职业素质和专业素质过硬的毕业生及其高层次人员招聘到相应岗位,为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质;
2.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
4.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范围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外省市引进人员需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规定;
2.2019年应届本科、硕士学历毕业生;
3.2017、2018年毕业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本科、硕士学历毕业生;
4.天津市生源专科毕业生:
(1) 2019年应届毕业生;
(2)往届毕业生限年龄小于25周岁(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
5.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专科毕业生:
(1)2019年应届毕业生;
(2)往届毕业生限年龄小于25周岁(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2017、2018届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
三、招聘工作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发布招聘方案
各招聘单位须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招聘方案,公开招聘方案须经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及岗位;招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报名与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和方式;考试(考核)方式与科目内容及范围;考试(考核)成绩计算方法;体检、考察的内容、标准和要求;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聘信息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及招聘单位网站上公布,也可在其他各类媒体上公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采集表》及招聘方案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并根据公布的资格条件要求,及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明确告知不同意报考的原因,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相应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相应岗位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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