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体检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规定执行。
2、体检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不得在本单位进行)。市卫生计生委抽调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考生对非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二)考察
1、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
2、如拟聘用对象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岗位按面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若再次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决定取舍)。等额递补不超过两次。
十一、公示与聘用
各医疗机构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情况在医疗机构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及排名等信息。公示期间及期满后拟聘用人员主动放弃岗位或被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录用,取消聘用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十二、录用及待遇
(一)录用:医疗机构与拟聘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待遇:录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属于编制内的办理入编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三、招聘监督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卫生计生委监察室会同各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市纪检监察、市人社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一律按规定回避。
(二)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552)(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科)
(各单位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监督电话:(0552)(蚌埠卫生计生委监察室)
原标题: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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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2017市卫生计生委委属医院招聘人员岗位计划表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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