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关于刑法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概念,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制毒物品。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更多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医疗卫生招聘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招聘考试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近期考试 | 报名时间 |
|---|---|
| 2月09日 -6月28日 | |
| 2月07日 -15日 | |
| 2月08日 -16日 | |
| 1月30日 -2月15日 | |
| 2月10日 -18日 |
01-20
01-19
01-19
01-18
01-18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