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关于经济法之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
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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