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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招聘100名属地化医学类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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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在校学习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拟聘资格的人员缺额,从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成绩合格者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九、公示

考核、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在各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各区县人力社保网站(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拟聘岗位和总成绩等。

十、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2016年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考核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有关政策

(一)本次招聘专业为医学类,主要包括临床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

(二)招聘为属地化招聘,即招聘对象须具有重庆市户籍,各区县还可结合实际,界定招聘对象户籍为本区县或本区县及相邻区县。重庆市户籍指的是招聘对象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前的户籍所在地。

(三)招聘人员在读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市财政按照9250元/人/年的标准,分三年予以补助。

(四)本次招聘的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一经正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后方可流动或辞聘,若未满5年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与招聘单位人事关系,退还补助的学习生活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诚信报考。对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以及出现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六)招聘对象出现以上第(四)(五)条情形的,给予至少5年不得参加重庆市范围内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处理。

十二、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或现场报名、资格初审、考核、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按附件《一览表》中的联系电话咨询所报考的单位或部门。

2.招聘政策咨询电话:详见《一览表》

本简章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原标题:重庆市2016年公开(考核)招聘属地化医学类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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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考核招聘岗位情况一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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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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