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某些民事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如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如作者发表作品的权利等),又包括财产权利(如作者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又如股权(即公司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既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又包括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财产性质的权利。
2.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例如,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其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一般应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主债权的变更、消灭,也会引起抵押权的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 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有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西藏公务员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西藏公务员考试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03-15
03-08
02-06
01-19
11-15
10-26
02-10
01-26
01-26
01-17
12-08
11-08
02-18
02-18
02-17
02-17
02-16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