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任的条件与要求。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1)转任者必须符合拟转任职务资格条件的要求。(2)转任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接收转任公务员的机关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 领导成员的转任。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 机关内部的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机关内部转任的对象,限于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超过一定年限的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内部转任的范围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
(三)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促进公务员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职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
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不同,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原机关工作。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人员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任制适用范围和方式
1.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
2. 辅助性职位。
3.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也不实行聘任制。
4. 实行聘任的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本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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