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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5 09:08:42| 来源:中公教育

公务员的交流

一、公务员交流的概念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

2. 公务员交流范围的广泛性。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交流,既包括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

3. 公务员交流形式的多样性。根据本法的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交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交流和依申请的交流。依职权的交流,是指依机关所作出的交流决定而进行的交流,交流决定是一种行政命令,对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依个人申请的交流,是指公务员个人有要求交流的合法而又正当的理由而主动提出申请,经机关批准后进行的交流。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法将暂行条例中的轮换并入转任中。

(一)调任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调任是机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主要形式,它反映了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

1. 调入。《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入机关的人员只限于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由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因此,不能从机关外部调入人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以免冲击正常的考试录用和晋升制度。

调入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即取得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 调出。调出,是指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到机关以外的单位任职。对调出机关的公务员没有限制性要求,但是公务员的调出必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并要办理调动手续,完成公务交接,必要时接收财务审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不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其工作和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来安排和办理。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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