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较为重要的赋税制度为北魏实行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按人口老分配土地的制度。但仅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不触动地主的原有土地。与此同时还有租调制,即在均田令在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的租掉。租,即田租,缴纳谷物;调,指户税,缴纳帛或布。
4.隋唐时期
隋朝一直沿用北魏的租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一定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缴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
在唐朝后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国家颁布两税法。每户按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5.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
这一时期重要的赋税制度是王安石变法当中的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方田均税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募役法是指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异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6.明清时期
明代行一条鞭法,征收货币地租,既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商业发展冲击了农业,佃户人身依附关系弱化,又为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劳动力,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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