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甲醇合成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表格接下页)。
| 名称 | 甲类 | 单层、多层乙 类 厂 房(仓库) |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 商层厂房 | 民用建筑 | ||||
| 厂房 | 耐火等级 | 厂房(仓库)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 甲类厂房 | 12m | 12m | 12m | 14m | 16m | 13m | 25m | ||
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一 2006)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0 倍。
C. 防火间距(三)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甲、丙类液体储罐区与室外变电站、锅炉房、架空电力线、厂外道路、厂外铁路线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甲、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 1m3 甲类液体相当于 5m3 丙类液体折算。该储罐区的储罐与西侧室外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锅炉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应按甲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增加 25%确定,即不应小于 50m。
(2) 甲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0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20 倍。
(3) 甲类液体储罐与北侧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 35m、20m,丙类液体储罐与北侧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 30m、15m。
(4) 甲类液体浮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 0.40 倍。
(5) 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 0.40 倍。
(6)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规定的较大值。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处理措施:
(1) 改变建筑物生产使用性质以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耐火性能以提高其耐火等级。
(2) 调整生产流程和库存物品数量。
(3) 将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 拆除部分邻近的耐火等级低且重要性不大的陈旧建筑物。
(5) 设置独立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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