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涉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和内容,调整之力度、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概括来说,调整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按照法律,在承包地未流转时,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在承包地流转后,由承包经营权分解出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建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给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明确承包方或受让方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将土地经营权的权能真正落到了实处,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农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激发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活力。
二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这次法律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原则上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个别地区群众意愿较高、内容合理的调地诉求,必须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避免承包地频繁变动,以此稳定和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
三是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妇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法律明确,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留,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保障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此外,对土地承包地统一登记、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土地流转监管等相关制度,在法律层面上也都进行了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实施,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开创新时期“三农”工作新局面,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贯彻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必要对相关制度措施做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尤其是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做好配套保障,真正让良法落地,真正让政策红利惠及于民。
(作者:金峰,系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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