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选调生 > 备考资料 > 行测 >

2022重庆选调生公基法律考点:犯罪预备考点汇总进入阅读模式

2022重庆选调生公基法律考点:犯罪预备考点汇总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21-06-07 15:38:24| 来源: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重庆选调生备考Q群:228371290  微信公众号:xdskaoshi  备考课程 / 备考活动

【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侧重考的是考生的知识面,所以多练一些模拟题有助于考生拓宽知识面。重庆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考生整理了更多试题,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一、犯罪预备的含义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开始准备有危害行为之后与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行为人行为人不得以放弃犯罪的情形。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犯罪着手实施。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考试常见两类情况:(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常见的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有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在准备阶段中并非自愿地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迫不得已而且没有其他选择余地时不得不放弃犯罪。

  (二)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发生的现实危险,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具有可罚性。但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例1】张三为了杀李四,尾随跟踪李四到达了偏僻地点,正在瞄准时机想提刀砍杀李四时,恰巧遇到巡逻的一队警察开着警车路过,且警察已经注意到张三,在观察张三的后续行为;此时,张三无奈中慌忙收起宰牛刀悻悻离去。

  【解析】“尾随”属于犯罪的准备行为,尚未开始着手;并非张三不想砍人,而是因为警察突然出现,属于张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放弃杀人,故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责任编辑:高永芹)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