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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学在学习行政法的时候总是认为这部分知识点非常难理解,不知道如何去掌握它,其实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一方是官,另一方为民,当官和民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中两者地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官管民,那这个时候当民一方不服,认为官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民可告官。其中官管民,主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那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主要从简易程序的概念、条件等方面去整理相关考点,希望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去掌握这一部分的内容!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 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主要是指当案件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时。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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