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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15:51:57| 来源: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近日来,张玉环案牵动着每个人的心。8月4日下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而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经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伸冤者。

那么,在这样一个案件中,会出现怎样一些法律知识呢?

一、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什么是死缓?

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辩称冤枉,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那么刑讯逼供的证据可以是证据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如果追究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应该由谁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offcn_l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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