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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在选调生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选调生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刑罚之数罪并罚的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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