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能测评
(一)体能测评范围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监狱、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 按不超过岗位招录数4 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
(二)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工作,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由省、州
(市)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省属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岗位由省司法厅组织开展,州(市)强制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岗位由州(市)司法局组织开展, 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岗位由省、州(市)法院组织开展。体能测评按照或者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 号)文件执行。
五、资格复审
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须进行体能测评的测评结果为合格)的考生中,按不超过岗位招录数2 倍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持笔试准考证(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由招录单位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实。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以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递补,递补2 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
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六、面试
面试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满分100 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70 分,面试总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 不得参与后续考录过程。
面试工作安排以省级和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七、各项成绩计算
(一)笔试成绩
笔试总成绩= 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加分。
笔试加分。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 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的,笔试成绩加3 分。
一般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行政职业能力测 验满分分值)×40%+(申论成绩×100/申论满分分值)×3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成绩×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 值)×30%+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值)。
(二)面试成绩
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 绩)×50%。
笔试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次按照面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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