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各级“引导办”、“项目办”及省内各高校对相关考生进行初审。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对照选调条件要求,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照4张,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参加选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选调证明)。
经现场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环节资格。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人数与选调计划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在现场资格审查期内按笔试环节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考生须关注现场资格审查相关公告,按照资格审查单位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并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如因考生未及时查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换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负责现场资格审查的单位在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递补人员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
经递补现场资格审查后,通过审查人数与选调计划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职位减少、取消情况和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网上进行公示。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调过程,发现资格不符的考生即取消选调资格。
(五)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对通过资格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报考本市(州)基层党政机关、基层法院和基层检察院的面试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考生人数与选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职位的笔试环节成绩最后1名或2名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有资格进入体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体检环节资格。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3+加分)×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不含加分)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如笔试成绩相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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