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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13:47:14| 来源:云南日报

七、各项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 = 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 + 笔试加分;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40% +(申论成绩×100/申论满分分值)×30%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成绩×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值)×30%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 + 申论满分分值 +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满分分值);

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 法律专业知识成绩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 + 法律专业知识满分分值);

其他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 申论成绩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 + 申论满分分值);

面试总成绩 = 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 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综合成绩 =(百分制笔试总成绩 + 面试总成绩)×50%。

笔试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次按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八、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和岗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录用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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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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