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体能测评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和体能测评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和市州。
3.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市州分级实施。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等于或少于招录计划数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招考职位只招1人的,不再核减招录计划数。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一般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0%+申论×30%+法律专业知识×4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招警专业科目×2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特殊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0%+申论×30%+专业技能测试×40%
省外事侨务办、省友协办外语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5%+申论×25%+外语专业知识×5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各科目单项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报考法院、检察院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设置的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后、体检前进行工作单位选择,由参加面试人员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单位。每个具体工作单位的体检对象,从选择该单位的考生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该单位职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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