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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1、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四种情形: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事故等关联地或发生地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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