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考核及待遇
(一)“天池计划”人员必须在村(社区)工作。到村工作的,中共党员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非中共党员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到社区工作的,由社区党组织安排具体工作岗位。严格在村(社区)工作纪律,各级机关单位不得借用“天池计划”人员。
(二)“天池计划”人员在村(社区)工作期间,不具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两年培养锻炼期满考核合格的,进行全额定向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全部安置到县乡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
(三)“天池计划”人员管理及考核比照国家公职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
(四)“天池计划”人员到岗后,参照当地大学生村官享受相应待遇和补助。
(五)对新招聘“天池计划”人员,由各级财政拨付一次性安置费,安排工作经费。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按当地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补贴或夏季高温补贴。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天池计划”人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
(七)“天池计划”人员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在村(社区)任职时间计算工龄。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各地州市应加强“天池计划”人员考试聘用监督工作力度,对考试聘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自治区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各地州市“天池计划”人员考试聘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考试聘用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天池计划”;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试聘用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考试聘用信息发布
考试聘用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以及考试聘用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岗位方面问题的解答,由各地州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
(一)政策咨询电话:0991—
(二)岗位条件咨询电话,详见岗位表。
(三)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
(四)监督电话: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0991—12380。
原标题: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大学生基层培养锻炼“天池计划”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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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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