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 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 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6. 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7. 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考生限报一个岗位,提交报名材料。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查、确定笔试人选
按照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根据成绩、岗位匹配度,按1:10的比例择优确定笔试人选。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之比原则上达到1:3,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或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考试。
笔试人选名单及有关通知将在校(院)网站公布,并由用人部门通知报考人员,未进入笔试人选名单者不再另行通知。
(三)笔试
考试内容: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与报考岗位相关的知识。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1:5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四)面试
面试重点考察应试者的能力素质、招聘岗位匹配度等。面试名单及有关通知将在校(院)网站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报考人员,未进入面试名单者不另行通知。
(五)考察、体检
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选。组织部会同有关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习和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岗位匹配度等。考察采取个别谈话、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进行延伸考察。
体检由我校统一安排,参照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因考生放弃、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岗位候选人空缺,可根据综合成绩进行递补,也可不再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综合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备案、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将拟聘用人选按有关规定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问题查证属实且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京外生源办理落户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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