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继承编部分较以往的继承法有了多处变化。现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相关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遗产的范围更为广泛
遗产的定义由以往的列举式改为现在的概括式: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意味着公民遗产范围更加广泛。
二、继承人若放弃继承需书面表明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扩大了的代位继承权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四、丰富了遗嘱形式,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方式
除了公证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其中(四)(五)为新增。
七、分割遗产时,要给特殊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八、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应用于公益事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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