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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20年统考的你,这篇文章你得看(五)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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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14:32:25| 来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备考2020年统考的你,这篇文章你得看(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备考2020统考的你,需要关注新的法治动向。带大家梳理如下。

1.国家卫健委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肺炎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3.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社会关切,意见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4.2020年2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的通告》,要求严格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严禁发布虚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不建议发布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展览展销、商业演出、游乐活动等广告,鼓励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5.因发生新型肺炎之情形(包括因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肺炎而被隔离病,或者因发生新型肺炎而由政府采取封城、限行等紧急措施而无法自由活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主张“不可抗力”。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注意的是,主张因发生新型肺炎之情形而具有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因发生新型肺炎之情形而具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仲裁权利的,无论是诉讼时效、仲裁时效、起诉期限、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等各种期间,均依法有权申请延期或者暂停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相关司法机关、仲裁组织经核实的,依法将予以准许。

8.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因此,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分析。

9.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山东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第一时间摸排、发现、严控传染源,阻断潜在的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传播扩散蔓延势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合理确定留观时间,坚决阻断疫情扩散。统筹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外来务工人员等防疫工作,研究部署节后返岗、返校、开工等系列后续工作,减少和停止串门聚会、婚丧嫁娶等人员聚集活动,对特定场所采取消毒消杀措施。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及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诸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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