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充事项
(一)原则上根据设定的基础工作量按3万元/年标准支付报酬;超出基础工作量部分,视情另行约定计算报酬。
(二)每周确保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办公室坐班,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接受县委、县政府领导工作派遣。
(三)实行绩效管理考核,服务报酬与工作成效挂勾。对履职尽责、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据实支付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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