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刚刚通过的这部《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接下来的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的影响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所以今天跟大家探讨一下这部法律修改的亮点有哪些?
一、怎么变?
先来看一下法条当中有变化的几个考察点: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増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5.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6.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如何学?
学好刑诉,你需要具备三样东西
1.教材
这个就跟精讲课程对应的书或者讲义就可以了,基本上重点、难点知识点都应该是全面的。就不多说了。
2.试题
近五年的试题反复做,太早的,准确点是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的题目就没有做的必要了,法条修改很大,防不胜防。
3.重点法条
不用去专门背诵,作为工具书查找就行了。
这三样东西都有了,那就要配合听课,自己看书根本看不懂。第一遍串框架,刑诉的整体脉络有个清晰的架构。第二遍学习具体知识点,边学边练。第三遍就是在前两遍学习的基础上去背诵记忆重点知识,如果试题你做了三遍了,答案都背下来了,换种思路研读试题,模拟讲解题目,这一招不仅能帮你解决客观题的问题,还能顺带提升你解答案例分析题的能力,一举多得。
各学科的学习都是以大量的时间投入为基础的,把大的框架理解了,细节方面就可以推理出来了。最后预祝大家2019年考试顺利,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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