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 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共两科: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
笔试原始成绩满分为(其中: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分别为50分)。笔试成绩=笔试原始成绩+加分。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 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应聘者不得进入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笔试成绩最后一名并列的,一并确定为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因应聘者被取消或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等原因造成面试缺额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仪态举止等基本素质。
因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超过该岗位拟招聘人数,致使面试形不成竞争的,面试人员面试成绩应达到该面试小组所有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3. 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4. 考试成绩的复核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应聘者如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核分申请。核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客观题只复核零分或无成绩的情况,主观题和面试成绩只复核分数合计情况。复核后成绩与原先公布成绩不一致的,将复核后的成绩重新公布。
(五)体检
体检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体检对象根据各岗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按拟聘人数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一并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造成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最多安排一次,如仍有缺额不再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体检费用由应聘者个人支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应聘者,免予交纳体检费。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同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因应聘者自动放弃考察资格、不按规定参加考察或考察不合格造成缺额的,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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