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②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③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④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⑤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⑥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3.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 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 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 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 技师(二级),计7分;
(5) 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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