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习期间成绩优良,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受过处分、处罚,无不良记录。
4.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方向、学历学位等要求,理论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潜质,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
5.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6.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特别优秀的,报请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可适当放宽。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和其他必备条件。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2.报名方式: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发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交到我院人事处。
3.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后不得更改。
(2)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加盖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下同)、身份证,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3)往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须注明档案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加盖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印章,并提供学习成绩单、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4)应聘人员与其它单位签有就业或工作协议的,须在“备注”栏加注说明。
(二)资格审查
我院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
考核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必需的专业理论功底、语言逻辑表达、职业素养、沟通协调等综合适岗能力。
2.考核方式包括学术成果审验、专业测试和综合测评,其中专业测试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分值各为,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情况适时组织。
其中,综合测评成绩当场公布。考官对考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综合测评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考核总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综合测评成绩×40%,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快速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应聘人员参加专业测试及综合测评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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