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考察
(一)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若考生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若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综合基础知识成绩高的考生排名靠前;各科成绩均并列的,组织加试。
(二)体检
1.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体检工作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经招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应聘者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相关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待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聘用手续。
4.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5.因考生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招聘单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进行体检。
(三)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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