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
根据考试或考核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1:1等额确定体检人选。通知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自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付。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察
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应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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