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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35名退役士兵简章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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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7:09:07| 来源:

2.奖励记分

一是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是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是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3.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4.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5.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6.退役士兵退役后参加当地安置部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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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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