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进入阅读模式
安徽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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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结果应用机制和公开制度,强化单位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主要依据。
10.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对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1.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支持事业单位改革
12.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做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13.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4.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15.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6.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经认定,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税前扣除。
四、强化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17.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做好相关财务经费指标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有效。
18.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改革后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加强绩效考评。
(责任编辑:zgsydw_z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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