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资格,不再予以审核确认;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可先进行审核确认,但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或聘用资格。公示期间因被公示人弃权或因其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公示后因拟确认人员弃权等原因出现的招聘名额空额,不再递补。
九、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告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各招聘单位通知考生报送以下材料,并告知报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1. 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通过审核确认后,在职人员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学位要求的,下同)。
2. 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未就业证明。
3. 2017届毕业生,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
4. 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各招聘单位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汇总后将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拟确认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通过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
用人单位凭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确认复函,通知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各招聘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到单位报到,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
逾期或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特别提示
1. 公招过程中有关事项如有调整、补充,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上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陆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2. 请报考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3. 我局和省人社厅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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