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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12名公告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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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8 13:38:05| 来源:黔南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黔南州司法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和分布

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与黔南州司法局协商,确定我州各县(市)人民监督员自荐名额为 9名,各县(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名额为3名,上述名额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选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公职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四、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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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gsydw_gz)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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