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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别除权(五)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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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10:19:56| 来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别除权(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别除权人有权就别除权标的物优先受偿,则其他破产债权人不能对别除权标的物提出清偿请求,管理人也不得擅自将别除权标的物纳入破产分配;只有当别除权人放弃优先权而自愿加入集体清偿时,其别除权标的物才转变为破产财产。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前为管理人接管(除已经被担保权人占有的外),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管理人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其他债务人财产有所区分,不能用别除权标的物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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