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际法之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个别条约可能出现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加,这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特别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作出特别的安排,使该实体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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